四巡判例|17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裁判要点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的,即表明其对合并审理不予认可的态度。
基本案情
农行河西支行与普大煤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编号为14101201000000323、14101201000000325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是1.77亿元和2亿元。为确保该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履行,农行河西支行又分别与龙威经贸公司及同德焦煤公司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
农行河西支行诉请的是两个互无关系的独立合同,争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亿元和2亿元,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农行河西支行答辩称,虽然农行河西支行与普大煤业公司签订了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但合同主体、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结息方式均相同,仅是保证人承担的保证份额不同。为了节约诉讼成本,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及法院审理,农行河西支行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普大煤业公司与同德焦煤公司利用法律赋予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拖延本案的审理进程,法院不应支持其滥用诉权的行为。
四巡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农行河西支行与普大煤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编号为14101201000000323、14101201000000325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是1.77亿元和2亿元。为确保该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履行,农行河西支行又分别与龙威经贸公司及同德焦煤公司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可见,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均为普大煤业公司,但相关的保证人及其所担保的借款数额并不相同,故因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所引发争议的诉讼标的应属于同一种类,两诉的合并审理当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而普大煤业公司与同德焦煤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农行河西支行诉请的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为由,请求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明本案将两诉合并审理并未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原审法院对两诉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辖终41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2-07
合 议 庭 : 梅芳 杨立初 刘雪梅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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